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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制度
 
关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权责一致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9-24 作者:

 

  为进一步明确局领导班子职责分工,确保全局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把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全省一流,全国领先”工作目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权责一致体系。本体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规则(试行)》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两部分构成。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规则

(试  行)

    一、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党组书记、局长职责

     1、领导全面工作。

     2、主持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

     3、签发局机关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发出的请示、报告,局人事任免通知、重要工作批复等文件。

    (二)副局长职责

     1、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

     2、具体领导分管工作的部署和督查。

     3、负责分管处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安全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

     4、负责签发分管范围内需要向市直部门报送的业务工作文件。

     5、工作中涉及到的人财物的调配使用等,要在决策前向主要领导请示;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对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要主动沟通协商。

    (三)工作要求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积极发挥作用;要坚持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意见,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强化宗旨意识;要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二、文件审批制度

    报局审批的文件,应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局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局属单位报送局领导审批的文件,由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办公室收到文件后,在送局长、副局长审批前,如文件内容涉及有关处室的,应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全面、综合、重大的问题,由局长审批,或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己确定原则或计划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局长负责处理,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局长。属于局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三)主批人审核或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并签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签阅,则视为同意。

    (四)以局名义发文,属分工范围内的,一般由分管副局长签发,重大问题 (含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等),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五)局领导审批或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登记、编号、印发、存档,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文件应抄送、印发有关部门、单位。

    (六)以局党组名义的行文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三、工作落实责任制度

    工作落实制度,应突出重点,实行谁主管谁督办,下级对上级负责,坚持既查工作结果,又查工作过程。

    (一)工作落实的重点

     1、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看在思想上、组织上做了怎样的准备,制定了怎样的计划、方案、措施,落实的力度如何,解决了哪些具体问题,总结了哪些经验教训。

     2、对工作效能进行督查,看各项工作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3、对执行单位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看是否按章办事,有无顶风违纪现象。

     4、着力解决工作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目无法纪,自以为是等违纪问题。

    (二)主要程序和要求

     1、交办。对列入落实的事项填写《工作落实通知单》,确定承办个人,提出办理质量和办理时限等要求。

     2、承办。自接到《工作落实通知单》三日起,特急件,三日内办结;急件,五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事项一个月内办结;难度很大的事项,酌情延长办结时间。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要事先向交办领导说明情况。

     3、考核。承办事项办理结束后,承办个人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领导做专题报告,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及时反馈给领导,领导对承办结果做出评价。

     4、奖惩。办公室每个季度根据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拿出奖惩意见,报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挂钩。

    (三)组织领导

    在局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组的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酝酿本部门(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辞职(退)、培训、奖惩、出国等事项;

    (四)研究本部门(单位)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审议金额较大的财物等问题及涉及干部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按有关规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具体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提出预案。拟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科学论证。对有些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并形成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等形式,更广泛地征求意见。

    (三)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班子成员提出的涉及政策、业务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报请书记批准后上会。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除外);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记录。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可在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六)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方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组成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记录

    第六条  会议记录。《党组会会议记录》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第七条  会议纪要。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并由书记签发。

    《党组会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应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党组会上临时动议。

    第九条  经党组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内容。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议事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应将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情况列入党组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无效。对主要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要按上级有关精神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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