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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日期:2007-9-24 作者:

 

    为了规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聘用人员的招聘与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和合肥市《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聘 用

    第一条 聘用岗位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聘用相应岗位人员的最低学历要求:工勤岗位高中以上,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大学专科以上。特殊岗位学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条 聘用人员聘用关系一旦确定,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劳务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条 招聘和试用。所有聘用人员的聘用,由相关处室提出用人岗位需求,组织人事处安排聘用方案报请局长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处和相关处室成立聘用小组,通过相关人才服务机构发布聘用人员信息,包括岗位、岗位资格、岗位职责和应聘要求等。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应聘人员要接受面试、笔试(视岗位定)、体检、政审,合格后进行试用,试用期三个月。

    第四条 正式聘用。受聘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通过后,聘用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报局党组批准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五条 续签合同。聘用人员在已签合同期间有晋升职称或因技能不适合现岗位等情况,经组织人事处初审后提出意见,经党组研究同意,按高一级或低一级岗位聘任时,可重新续订合同。

    已签聘用合同期满,并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可以续签合同。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处室负责,完成处室领导分配的任务,同时服从全局工作统一调配。

    第七条  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本人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处室负责同志签署工作评语,按要求报组织人事处统一备案。

    (一)考核内容、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聘用人员的考核程序

    1、个人根据考核标准写年度总结材料,并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统一进行个人述职。

    2、被考核人所在处室负责人在参考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签署工作评语,报组织人事处统一备案。

    3、组织人事处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报党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聘用人员总数的15%),发放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1200元;每年从优秀人员中选拔部分同志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作为聘任职务的优选条件,在聘任岗位期间享受职务补贴。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档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可继续聘用,但暂缓增加工资档次。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责任追究并解聘。

政策与待遇

    第八条 试用期或签订聘用合同的受聘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佣金制,分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具体佣金标准确定和调整,由局组织人事处依据被聘人员能力、聘用时间、承担任务具体设定后,报局党组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佣金的5%。聘用人员聘期内享受国家法定假日。除此之外,一般不再为聘用人员提供其它福利。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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