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他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种介质。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管理。
三、根据我局实际工作需要,确定2个优盘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分别配发办公室和接待处,由办公室统一标识密级、编号,登记备案。
四、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我局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五、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需经局领导批准。
六、涉密文件资料电子版必须在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中存储和处理,严格按同等密级的纸质文件管理要求统一管理,禁止私自存储和复制。
七、淘汰、报废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
八、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九、禁止废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流入市场。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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