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市保密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密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惕性,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须由专人收发、登记、传阅、保管。领导开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须及时交文档人员登记、保存,以防泄密、遗失。
三、涉密文件须按规定范围内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四、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外出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不准在公共场所停留、游览、购物、探亲访友等,返回单位后要及时交文档人员保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领导干部须在办公室内阅批涉密文件资料,不积压、不横传、不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六、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并当天归还。
七、严禁擅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八、涉密文件资料须定期收回上交,发现丢失,及时汇报并立即追查处理。
九、节假日,涉密文件资料一律送资料室保管,其它内部资料各部门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十、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部门造册,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由领导批准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毁。
十一、涉密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在保密定点单位印制,并标明印制份数,明确保密期限,解密后统一收回销毁。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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