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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工作人员奖惩实施办法

(试 行)
发布日期:2007-9-24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组织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惩属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与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做出的奖惩不一致时,以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做出的奖惩为准。

    第三条  机关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个人权责范围,制订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严格的考查、总结,做到工作绩效明确、是非分明、赏罚得当。

    第四条  严格按照“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奖惩。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奖惩的对象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奖励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奖励:

    1、受到中央、省、市表彰或被树立为先进典型的;

    2、受到中央、省、市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

    3、出色完成任务受到秘书长以上领导表扬的;

    4、勇于改革创新,推进、改变所属部门的工作面貌成效显著的;

    5、对机关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6、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二)奖励种类分为:在局机关内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安排外出考察学习或休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升级、升职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升级、升职建议。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适当发给奖品、奖金。

    第七条  惩戒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该给予惩戒。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可以改正的,可以免予惩戒。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的;

    2、损害局机关整体形象的;

    3、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的;

    4、严重违反机关工作制度的;

    5、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给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破坏局机关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它应该予以惩戒的。

    (二)惩戒种类分为:在局机关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离工作岗位、降级、降职建议。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组织

    (一)奖惩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是本局奖惩工作的总负责人。

    (二)局成立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局长任主任,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兼任考核办主任,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组织人事处协助。

    (三)机构职责

    1、考核委:负责制定、修订、补充调整奖惩办法及标准,审定奖惩结果。

    2、考核办:负责考核委的日常工作,执行考核委的决定;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审核,然后向考核委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程序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实施由考核办在充分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向考核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考核委最终决定。个人可以就自己或他人的奖惩实施向考核办提出工作建议。

    (二)考核委在作出奖惩决定前,应当把实施奖惩的依据和种类告知被奖惩对象。被奖惩对象有权陈述个人观点。

    (三)奖惩决定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奖惩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正式通报。奖惩决定材料记入个人档案。

    (四)奖惩每半年实施一次,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落实到位。必要时可以随时作出奖惩。

    (五)对考核委、考核办成员实施奖惩的,被奖惩对象应主动回避。

    (六)对在奖惩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搞不正之风的,应立即撤销决定,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实施奖惩所需经费在局机关办公经费内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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