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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7-9-24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午间及值班期间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二、因接待礼仪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陪酒的(仅限于接待中央和省来宾、外地市负责同志、外宾及外地客商等),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初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再次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内违反规定三次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处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五、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聘用人员)。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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