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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试 行)
发布日期:2007-7-3 作者:

 

    为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机关统一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三、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本处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四、处室负责人需请假的,无论时间长短,一律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五、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离开本市的,无论公事、私事,均须行前向主要领导报告。

    六、局主要领导需请假的,向市有关领导请假,并报市委总值班室备案;局其他领导需请假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七、需请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应本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处审核期限,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记入当月考勤表。

    八、如遇突发或紧急情况需要请假又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请示有关领导,等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九、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人员考勤工作,每月收集各处室考勤表,每年十二月底进行汇总,并据此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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