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接待范围:来局办理公务人员的招待、因公外出需要的招待和工作餐等。
二、招待原则:厉行节约、热情周到。
三、招待安排: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
四、办理程序:
1、用餐前,局相关处室填写《公务招待呈批单》,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金额超过700元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2、用餐后3日内,经办人凭《公务招待呈批单》、原始菜单、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按局《财务报销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接待标准:
公务招待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除招商外,公务招待中餐不得安排酒水。晚餐确须安排酒水的,其费用不得超过菜肴费用的30%。凡超标准招待或“三单”不全的,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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