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划分范围
1、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
2、本局固定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法律上确认为本局所有的资产。包括政府调拨、接受捐赠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所有资产。
3、资产管理处是本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4、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购置程序
5、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提出需求计划,单独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提出采购申请报局领导批准,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事项。
6、基本建设项目确立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实物验收
7、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在质保(保修)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将主要技术资料备案。
8、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9、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资产处置
10、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局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11、固定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资产管理处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
五、日常管理
12、各处室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工作,确保资产安全。
13、局固定资产的检修定期、定时。贵重仪器设备检测、校验按规范执行,确保性能完好。房屋建筑物定期勘查修缮,确保安全。
六、清查移交
14、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办理有关手续。
15、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岗位变动或退休,应妥善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16、资产管理处应会同局办公室财务和各处室对固定资产每年清查、盘点一次,确保账物、账卡、账账相符。
17、对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经批准调整账目。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