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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试 行)
发布日期:2007-7-3 作者:

 

    为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的原则

    1、局机关车辆管理遵循“安全、节约、爱车、守纪”的原则。

    2、局机关工作用车派遣按照接待优先、会议优先、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

    3、局机关车辆的使用、派遣以及日常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二、派车、用车和出车的要求

    1、各处室工作用车,应事先填报工作用车申请单,由办公室统一派遣。任务结束后,使用人在申请单上签字交驾驶员反馈办公室。非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派遣工作用车。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工作用车,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

    2、工作中事项集中的要统筹兼顾,能合用则合用,尽量减少用车次数,降低成本。

    3、接待车辆租赁、派遣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其他个人不得自行租赁车辆。

    4、接待任务紧急而车辆无法安排时,经分管接待工作负责人同意,可适当乘坐的士,票据随客情报销;在固定地点执行接待任务的,车辆原则上不在点上等候,驾驶员及时归队。

    5、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绕道行驶。车辆出合肥市区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6、局机关车辆不得私用,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后使用,缴纳燃油费用。

    7、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出车,不得相互转驾车辆,造成损失或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8、在执行任务时,驾驶员要注意个人仪表,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禁止酒后驾驶。

    9、车辆出合肥市到达目的地和任务完成回场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10、驾驶员要注意保密,对乘车人的交谈,做到不问、不说、不传。

    11、驾驶员应忠于职守,加强车辆的清洁、保养,确保按时出车。在八小时以外以及休息日,应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三、车辆维修、油料费用的管理

    1、局机关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必须事先申请,由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车辆管理中心统一维修。

    2、油料实行统一管理。每台车辆办理定点IC加油卡。无特殊情况不得自行购买油料。

    3、车辆实行定点清洗,驾驶员经授权后在指定洗车场签字,原则上不报销洗车票据。

 

                                             合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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